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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项目完善医疗废物的监管体系,建立全程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升我国医疗废物管理能力,使我国医疗废物管理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实现国际公约提出的医疗废物管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一、医疗废物监管的原则
以国家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政策文件为监管标准,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结合国际公约的最佳环境实践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医疗废物全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监督管理。
二、医废监管内容:
(一)管理组织与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責任制。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1.管理组织及职责。
医疗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设置及履职情况。医疗机构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由医疗机构的医务、感染管理、护理、后勤等部门组成,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2.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建立发生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情况。内容包括:
⑴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⑵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⑶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⑷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规定;
⑸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培训与健康检查的规章制度;
⑹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方案。
(二)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
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和容器主要分为三种,分别为: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医疗机构应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
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属一次性使用物品。技术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积大小以方便使用为宜;颜色为淡黄;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基本平整、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胞、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2.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
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专用要质容器,属一次性使用物品。技术要求: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金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不应使用聚氣乙烯材料;整体颜色为淡黄;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
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后的医疗废物专用硬质容器。技术要求:整体应防液体、惨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体侧面或相身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糟,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1.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即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废项目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试点单位试行稿)》要求进行,按类别根据材质及产生地点不同进行分类收集,便于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省推广医疗机构可参考实施。
2.医疗废物在产生的科室进行分类、收集,放置于专用包装物和容器中。专用包装物和利器盒等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专用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为:医疗废物产生的医疗机构名称、科室或部门名称、产生日期、类别、重量(此为可选项)以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未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及种类的包装袋或容器不得随意移动。
5.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或部门与收集人员的交接登记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或部门名称、类别、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签名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等。
6.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诊、急诊、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或部门,可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该地点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有关文字说明。在每批医疗废物封闭移交后应对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进行消毒。
7.分类收集中应当注意:
⑴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与暂存,可与当地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方式街接。
⑵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物,如传染病病房、发热门诊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3)微生物室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⑷医疗废物禁止混装,包括不同类的医疗废物间的混装,也包括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应在标签上注明:“含有药物性废物”。
⑸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合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或防腐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
(7)塑料类外包装物品以及纸类外包装物品属于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回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破璃或塑料类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但应交予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回收,这类废物回收利用原则为不能用于原用途、不危害人体健康。
(8)医废项目试点医疗机构在分类中要注意: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可与当地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方式衔接。被患者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感染性废物,按照材质以及产生地不同分为:塑胶类感染性废物、其他材质感染性废物、实验室感染性废物,并分别收集;损伤性废物按照材质不同分为:金属类锐器、玻璃类锐器、其他材质类税器,分别收集。
(9)医废项目试点医院在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的中文标签中,在感染性废物类别中还要注明塑胶类感染性废物、其他材质类感染性废物以及实验室感染性废物;在损伤性废物中要注明:金属类锐器、玻璃类锐器、其他材质类锐器。
(四)医疗废物的运送
1.医疗机构应按照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由专人与有关科室或部门完成医疗废物移交与接收手续后,将医疗废物封闭转移至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或部门应定期对本科室或部门医疗废物收集点进行清洁、消毒。
3.医疗机构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收集运送车应为封闭式车箱,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车体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车体形状、大小根据医疗机构要求确定。
4.每天或每班次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在指定地点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并记录。
5.医疗机构在运送过程中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五)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1.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1)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的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装卸及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2)暂时贮存场所外应设有明显的带有警示标志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牌。
(3)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入;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安全措施,有基本清洁设施。
(4)暂时贮存设施内的地面与1米高的墙裙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污水应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机构内的污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避免阳光直射,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条件;有基本的消毒设施与物品。
(5)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2.医疗废物登记。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应进行交接、登记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各环节,需转交医疗废物的,均需进行交接登记。院内交接登记内容同科室或部门与收集人员交接内容。登记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或部门、类别、重量或者数量(推荐两种都有)、交接时间、经办人签名以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层医疗机构还要增加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内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应有医疗废物登记,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登记的医疗废物有关内容及数量应为医疗机构各科室、部门登记的医疗废物的总和。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与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时间是5年。
3.清洁和消毒。
医疗机构应当对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定期清清和消毒。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记录。
(六)医疗废物的处置
1.医疗机构暂存的医疗废物不得超过2天,处置时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签订有效的委托处置合同;批量的化学性、药物性废物也要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单位签订有效的委托处置合同。
2.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求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3.禁止医疗机构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医疗机构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拉圾。
4.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⑴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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