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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们在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发现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装该医疗机构会面临行政处罚吗?
会,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如果是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疗时将使用过的医用棉签(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是医疗卫生机构将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均不应直接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常见的主要是手术及包扎后的残余物、医疗用品等固体废物及伤口敷料、棉球等传染性废物,主要分为药物性、损伤性、化学性、病理性和感染性五类。医疗废物处置不当,极易造成感染风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简要案情
近期,2019年某天,县卫健局对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诊所输液大厅内黑色生活垃圾袋内混有使用过的医用棉签,诊所的处置室内黄色医疗废物袋内混有烟头、食品包装袋、废纸等生活垃圾。诊所未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将医疗废物放入相应医废专用垃圾桶内。卫生健康局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相关的建议
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如输液处、采血处)应当有医疗废物袋(桶),并要有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区域内要适当放置生活垃圾袋(桶),并要有不能混入医疗废物的文字说明。
二是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区分,生活垃圾丢入生活垃圾袋(桶)内,医疗废物丢入医疗废物袋(桶)内。家庭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也要作适当处理。预防疾病和保护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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