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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和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印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为更好帮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消除新版《目录》适用时可能存在的疑惑,今天请跟随德州两山科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1、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还要继续执行“日产日清”“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等规定吗?
答:需要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六条规定,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因此,医院各科室利器盒应按实际需求使用,每天进行交接,而且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时间不超过2天。
2、根据豁免管理清单,医院检验科产生的废弃物已原地高压处置,能按生活垃圾处置吗?
答:不能。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属于感染性废物,且前款涉及的废物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其清单附表说明,该豁免管理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鉴于医院检验科微生物室和新冠核酸检测PCR室等产生的废弃标本本身风险程度较高,因此仍需按医疗废物管理处置。
3、普通病区的输液瓶(袋),可以不按医疗废物管理?
答:是的。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
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另外,根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4、医院静脉配置中心所使用的注射器,实际未接触过病人,能否不按医疗废物处置?
答: 不能。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属于感染性废物。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5、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那在医院中废弃的呢?
答: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根据《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医疗机构承担着发热患者诊断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核酸检测以及日常诊疗等多重任务,在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的同时,也面临较高的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风险,加上口罩易沾染口鼻分泌物。
因此,医院内工作人员、患者和陪护人员等废弃的一次性口罩应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6、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能找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吗?
答:不能。卫办医函〔2004〕338号文件曾规定“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但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废弃的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不易碎风险较低的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其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医疗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7、既然金属导丝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用透析液空桶可以吗?
答:不建议。根据《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虽然透析液空桶可以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但其瓶口孔径较小,而金属导丝类医疗器具具有一定韧性,在收运过程中易发生扩张,且部分连接有手柄、一次性穿刺针和活检钳等,盛装时可能发生锐器伤等职业暴露风险,因此不建议使用。
8、盛装消毒剂的空容器不属于医疗废物,具体可以怎样操作?
答: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
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的规定,建议医院结合科室接诊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实际情况,划定该科室或区域产生的手消毒剂空瓶等是否纳入医疗废物范围,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9、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全过程不按医疗废物管理,那应该放在哪里?
答:按照《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使用后的棉签、棉球和输液贴均属于感染性废物,应放入医疗废物收集桶内。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的棉签、棉球和输液贴误放入生活垃圾桶内,但判定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时,可以不认定存在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使用后的棉签、棉球和输液贴,以及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后按压接种部位的棉签等,均不在豁免范围内。
10、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有特殊规定吗?
答:有的。根据《广东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疫苗株环境污染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的规定,接种工作结束后,接种人员佩戴的口罩、隔离衣、工作帽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要作为医疗垃圾及时处理。
接种区使用过的注射器、止血棉签、疫苗安瓿等均按医疗废物处理,使用锐器盒、双层垃圾袋进行包装并扎紧封口。
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受种者将按压接种部位的棉签统一废弃在指定的回收容器内,不得带离现场。疫苗外包装盒和疫苗说明书要留存在接种单位,按医疗废物处理。
11、如何理解执行病理性废物处置和殡葬管理要求?
答:按照新分类目录规定,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属于病理性废物,其中包括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而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21号)要求,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另外,《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规定,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胎证明》,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从医学伦理学和人文关怀考虑,建议断肢和断指等肉眼可辨识的完整脏器纳入殡葬管理。
12、病理性废物中的胎盘处置有注意事项吗?
答:有的。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按照新分类目录规定,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13、临时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和方舱检测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如何处置?
答: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临时性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和方舱检测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设立该点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通过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应急收处单位,在48小时内组织收运和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人员的复杂过程,确保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点和难点。因此只有各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医院管理层需要提高自身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多次的培训以确保整个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同时增强对医疗管理流程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在发现存在隐患后立即分析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解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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