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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
二、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严格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丟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防止非法倾倒买卖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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