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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防止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医疗废物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管理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皖卫医〔2017〕32号)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及处置相关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相关工作。
二、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及时转运、贮存和处置,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适当增加转运频次,力争日产日清。收集范围应当覆盖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及所有一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相应医疗卫生机构或单独设立医疗废物集中暂存中心,用于收集、暂存相应区域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医疗废物集中暂存中心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天。19张床位以下(含19 张)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专用医疗废物贮存间,用于收集、暂存辖区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就近送交到相应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每2日送交一次,所需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照标准定期交给相应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
三、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信息化监管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一级以上医院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所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开设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账户,依托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全面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相应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医院统一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医疗废物相关信息。
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省、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专用监管账户,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实施信息化监管。
四、建全医疗废物协同监管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收集、转运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医疗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信息,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许可证,按照要求将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注销情况、医疗废物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情况、许可证发放情况、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申报登记情况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结合实际设定抽查比例,制定抽查计划并实施,同时充分利用群众投诉、大数据平台等实施精准执法,对检查发现各类环境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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