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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在未被病人污染时是否属于医疗废物?
答:根据《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2、医疗卫生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处置的医疗废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什么?登记资料保存时间多久?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医疗废物主要运输方式是什么?可以采取邮寄、铁路等运输方式吗?
答: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4、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多久?
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其中要求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贮存医疗废物最长多久?
答:医疗废物处置厂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另外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贮存时间有特殊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医疗废物采用高温焚烧处置,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需要着重做好哪些预处置工作?
答: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7、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多久?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228-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要求。
10、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11、高温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并且处理效果满足本标准要求后,可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所采取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而定,同时应与当地垃圾处理规划或环境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严禁回收利用。如对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当地的卫生填埋场宜划出专区用于医疗废物填埋。医疗废物填埋后其表面应铺有一层生活垃圾或其他覆盖材料,铺设厚度不宜少于125cm,尽可能避免人与填埋的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1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处置医疗废物应建立运行记录制度,运行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 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 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 清洗消毒操作的登记;
(5) 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 医疗废物焚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的记录;
(7) 生产设施维修情况的记录;
(8) 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
(9)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10)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
13、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废物,按照HJ/T276、HJ/T228、HJ/T229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请问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否需要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
答:不需要。理由: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废物经《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6)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4、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经HJ/T228、HJ/T229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该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否需要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
答:不需要。理由: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6)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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