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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栏目:行业新闻 责任编辑:赵丽君 人气:

2021年12月1日《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自2003年发布以来,时隔18年再次修订。

《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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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方式相衔接。在确保医疗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含汞血压计、温度计的使用,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具和用品,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破坏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化学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清单见表1。

三、废弃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病人截肢和引产死胎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和其他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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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注:由于以下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因此未列入本表。如: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其他在非传染区采取隔离措施的病人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输液瓶(袋)、装有消毒剂和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废弃的中药材及中药材煎煮后的残渣、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布、卫生巾及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及用过的小便池等。居民日常生活中丢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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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注:本附表中的豁免清单是指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废物。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环节可以不作为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该目录是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维护人民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变化,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目录》分类”,都要求修订2003年版的《目录》。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处置,国家卫健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目录》延续了原有的5个类别和特点,增加了类别、征收方式、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管理要求。

(1)正文中明确了《目录》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应与处置方式相衔接,鼓励使用含汞医疗器械和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时重申,部分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种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分类细化,增加了新的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装载方式和收集管理要求。比如规定除锐器外的所有污染废弃物都是感染性废弃物;胎龄6周以下或体重500克以下的胚胎组织为病理废物;阐述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此外,一些常见的废弃物并不属于医疗废物,比如装有消毒剂和透析液的空容器。

(3)在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医疗废物可以根据豁免内容的规定予以豁免管理。例如安瓿、导丝等。可以在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用尖箱收集,可以显著减少不必要的尖箱使用。

本文链接:https://www.dzlskj.cn/news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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