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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和废水,如何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医疗防护用品短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面对治疗和防护过程中源源不断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废水,如何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德州两山科技小编就《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深入了解一下。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处置我省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建厅于1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坚决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本《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报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的。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口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要使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密封包装,密封后禁止打开;有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在包装前须装入利器盒;各容器(周转箱、利器盒、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不得超过3/4,严禁将包装袋和医疗废物裸露箱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使用固定专用运送工具,确保医疗机构储存的医疗废物24小时内得到及时、规范转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台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开展污水取样和监测,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广大市民对疫情防控期间大量废弃口罩去向表示的担心,《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丢弃的口罩等防护器材、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要作为特殊有害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增设或改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实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并在衔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后,统一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门处置。
《通知》还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实行日调度、日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对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或处置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疫情防控甚至引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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